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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一起食品经营者非法添加案件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文章来源:水产农业网  |  2022-07-19

甘肃省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一起食品经营者非法添加案件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近年来,甘肃省徽县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要求,加强行刑衔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曝光一起群众关注度高、代表性强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毛柄钓樟6月3日,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徽县某某超市豆芽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后,将被抽检豆芽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019年7月2日,徽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 SZBG19620100128535 ),结论为:在抽检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 0.40mg/kg。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生产的豆芽中添加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非食品原料无根素,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 第 11 号公告的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作为低毒农药,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经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和可能造成的食品安全隐患,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近日,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有毒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光滑黄皮金3000元;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稗豆产和销售的相关活动;支付豆芽销售价款赔偿金14000元,上缴国库;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针对各类食象蒲品安全违法行为,徽县市场监管局将始终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以重拳出击的高压态势,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构筑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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